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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荧光灯的危害
荧光灯省电节能,其发光效率是白炽灯的7—10倍,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也随之带来了汞污染的问题。荧光灯是一种气体放电灯,汞在灯管内是作为气体放电介质而存在的,并且荧光灯在工作时需要维持必要的游离汞蒸气压(0.67-1.33Pa),以保证汞与玻璃、荧光粉以及电极间的化学结合。汞的沸点很低,在常温下即可蒸发,废弃的荧光灯管破碎后,立即向周围散发汞蒸气,瞬时可使周围空气中的汞浓度达到10-20毫克/立方米,而国家规定的汞在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1毫克/立方米。人体一次吸入2.5克汞蒸气即可致死。一支管径为36毫米的粗管径荧光灯含汞量为25-45毫克,一支管径为26毫米的细管径荧光灯含汞量为20毫克,一支管径为10毫米的紧凑型荧光灯含汞量为10毫克。据中国照明协会统计,我国每年的荧光灯产量约为8亿只,每年消耗的荧光灯数量为4亿多只,用汞量约为12吨。对于废旧荧光灯管不加处理或处理处置不当时,有害成分汞就会通过皮肤、呼吸或食物进入人体,对人类健康产生极大危害。
据美国科学家调查,目前地球大气中的汞的含量较100年前增加了1倍。空气中汞的来源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自然原因如含汞矿石的风化,人为原因有燃煤发电厂的废气排放,生活垃圾中的荧光灯、水银温度计、含汞电池等等。
2.国外荧光灯回收利用及处理处置现状
国外对于荧光灯回收利用及处理处置采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管理方面,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提高国民素质和意识,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瑞典政府发布了“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责任法”、“废旧电器和电子垃圾预处理条例及指导原则”、“废旧电子电器处理法”;德国回收废旧家电的主要依据是“循环经济法”和“信息产业废旧设备处理办法”。
欧盟于2003年统一发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是两项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其中纳入报废管理的产品包括“照明设备(荧光灯、高压及低压钠灯、其他照明和专用于灯光发射或者控制的设备等6种产品)”,并且做出具体规定:
1)产品设计——规定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考虑有利于产品报废时对整机及其组件和材料的拆除和翻新,以便进行再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生产者在必要时要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来达到这一目的。 2)分类收集——规定欧盟成员国以及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要建立专门系统,以便使用者能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免费送回,或者由销售商负责在销售新产品时一对一地收回报废产品;同时要保证这些收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时送到规定的授权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3)处理——规定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包括“回收”和“处置”两种方式。“回收”就是对报废设备整机或其组件和材料再利用或再循环使用,包括能量的循环使用,通过提高报废设备的回收率,尽可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就是对不能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堆放、填埋、焚化等方式的处理。
日本通产省依据“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和相关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于2001年7月将废荧光灯管正式列入回收利用产品指针对象,并实施考核再生利用率,从而促进了各企业积极开发再生利用技术和增加处理能力。
技术方面,国外废旧灯管的处理技术主要有“直接破碎分离”和“切端吹扫分离”两种工艺。
“直接破碎分离”工艺的处理流程为:先将灯管整体粉碎洗净干燥后回收汞和玻璃管的混合物,然后经焙烧、蒸发并凝结回收粗汞,再经汞生产装置精制后供荧光灯用汞,每支灯管回收10~20毫克。该工艺特点是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投资省,但荧光粉较难被再利用。
范例:日本野村兴产株式会社
北海道山区的野村兴产株式会社主要业务是一次废弃电池处理和废荧光灯处理,有职工110人。其设在北海道的依托模卡矿业所原有废荧光灯管的处理能力为1000万支/年,根据政府颁布法规后回收量上升的需要,于 2001年12月投资6亿日元,新增每年2250万支的处理能力,使2002年的处理量已达7300吨(折合3650万支),同时取得从菲律宾进口废荧光灯管的处理权。提取废荧光灯中的水银一年可达40吨,满足日本全年的需求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循环利用,从而也确保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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